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我是否现在就告他敲诈勒索罪,还是等到10月1日约定期后再告?

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我是否现在就告他敲诈勒索罪,还是等到10月1日约定期后再告?,第1张

律师,你好!我和前夫于今年7月协议离婚,女儿年满18岁,但尚未高中毕业,男方以女儿年满18周岁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协议书并公证内容是:男方在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女方41万人民币,作为夫妻关系共存期间财产放弃的补偿。但最近男方以“能阻止我出国”为策,到处扬言并由朋友传话要挟让我放弃41万,不然将写匿名毁坏我的名誉。
请问:这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我是否现在就告他敲诈勒索罪?还是等到10月1日约定期后再告?盼望指教!谢谢
丝雨2005。8。13

位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你们为协议离婚而签署的协议离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要自觉地履行。所以,你前夫有义务在10月1日之前将41万元交付与你。他不能移其他任何理由来拒绝承担该等责任。当然如果不拒绝履行,你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同时他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侵犯你的名誉的话,你可以另行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来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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