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两原告不服此判决,已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听到这个结果,我大为不解,能否请律师解释一二?

目前两原告不服此判决,已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听到这个结果,我大为不解,能否请律师解释一二?,第1张

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判决结果让百姓大思不解。事因是这样:
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安固村村民潘日虎、潘日报因实在不能忍受房屋前道地(即天井)中央的两口露天粪缸产生的气味,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活环境卫生为由,要求露天粪缸的主人潘日楼迁移公共道地上的露天粪缸到别处,天台县人法院却以原告不能举证对道地具有使用权,且露天粪缸早于房屋存在,同时粪缸乃农村生活必须品两条理由驳回两原告的请求,露天粪缸维持现状的判决,目前两原告不服此判决,已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听到这个结果,我大为不解,能否请律师解释一二。

位律师回复

这应当是相邻关系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各方应当在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角度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从方便生活和有利于百姓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是应当排除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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