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该如何,4.拆迁协议的备案登记到底是由房管局的产权办还是拆迁办负责呢?
您好,您在答复中提到公证的问题,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
1.如公证,则协议中有关备案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条款是否必须作修改?
2.公证可以起到何种效力?
3.办妥公证后,是否可以持这一有效法律文书到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是由公证人员去送达公证书,还是我们单位自行送达,还是协议双方共同送达?如果房产和土地部门仍不办理备案登记,又该如何?
4.拆迁协议的备案登记到底是由房管局的产权办还是拆迁办负责呢?
公证仅仅是认定和固定证据的一种形式,并不能必然产生所约定的效力.既然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就应该双方协商修改该协议的生效条款.也就是说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重新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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