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现在的上班时间安排有哪些地方违反劳动法,我们可以拒绝现在的安排吗?

原来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现在的上班时间安排有哪些地方违反劳动法,我们可以拒绝现在的安排吗?,第1张

我是某医院急诊科的医师,原来的上班时间是每5天工作24小时(第一天7:30--17:30,第二天17:30--第三天7:30,第四、第五天休息),我们的工作时间里都很忙,很累。现在因为少了一个人,急诊科主任强迫我们每4天工作24小时(第一天7:30--17:30,第二天17:30--第三天7:30,第四天休息)。请问原来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现在的上班时间安排有哪些地方违反劳动法?我们可以拒绝现在的安排吗?

位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单位似乎超过了该规定。且有连续工作14小时的不合理情况。鉴于你们急诊科的特殊情况,建议向医院的有关部门反映该不合理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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