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我们受到法院的裁定书,称案件已移交海陵区公安分局,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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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上签名的陆云平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加盖的印章也不是该公司的,认为与我方从未签订合同,而是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先刑后民”。
我方与被告方合同的履行地在北京大兴区黄村清城小区,施工现场有明显的标志足以证明是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是陆云平,后由赵长文负责,当时,印章是赵长文拿来盖的,签字地点是工地办公室。关于租赁费用一共支付了三次,第一次三万元,,第二次一万元,最后一次给了一万元,时间是2004年5月份,尚欠十万余元,此后我们一直向赵长文催讨欠款。
被告方提交关于赵长文伪造公司印章的海陵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的决定书,时间是2004年12月24日 。

被告方律师在与被告方联系后表示赵长文在2003年到2004年5月期间是在工地负责施工的,在清城项目部有工地,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工地也没有公章,承认赵长文是工地施工人员。关于赵长文伪造公司印章在海陵区公安分局立案后,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交给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9日我们受到法院的裁定书,称案件已移交海陵区公安分局。
我该怎么办?迫切需要法律事务帮助,

位律师回复

你应当在等待刑事侦查结果的过程中收集好所有本案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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