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共为45天,你说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做才能不会违法并且不耽误另外一个单位的上班呢?
因为我已经与另外一家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定于2005年8月1日正式上班。所以我在2005年7月1日(已经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信,并说明违约金如何交付,用人单位在2005年7月18日口头说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并但没有用书面通知说同意解除)。但是用人单位又说必须在45天后(即2005年8月16日)离开单位。他的理由是前30天为提前交合同踢,后15天为答复期,总共为45天。你说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做才能不会违法并且不耽误另外一个单位的上班呢?
位律师回复单位的说法无理无法,你可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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