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就真的不能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吗?

单位就真的不能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吗?,第1张

 自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出台后,对于员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的,公司就没有办法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了,因为: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第十八条是这样讲的: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不要将这里的“服务期”认为是“合同期”,注意这里讲的是“服务期”。服务期指什么?关于“合同期”,该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均用“劳动合同期限”进行表述。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工作一个月,单位就必须乖乖的办理善后适宜,而且不能追究劳动者的任何违约责任。当然,我知道,在这个条例的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下列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等等。上述三项费用,是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且,除培训费用容易计算外,其他两项费用都不容易计算且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辞职,单位就真的不能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吗? 我能跟公司签无固定

位律师回复

服务期是可以等于或小于合同期的。在合同期限内辞职,能不能追究违约责任要看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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