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仍然继续上班,因其中一人为出纳,他手中有3万元左右的备用金不肯交出,请问?

并仍然继续上班,因其中一人为出纳,他手中有3万元左右的备用金不肯交出,请问?,第1张

我是上海一用人单位,因业务原因,要与南京分公司两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失误,公司应留存的劳动合同丢失。未经总公司同意,南京分公司擅自与这两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盖分公司章,我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两名员工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拒绝签字,并仍然继续上班,因其中一人为出纳,他手中有3万元左右的备用金不肯交出,请问,我单位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万分感激!

位律师回复

不同意以上观点。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你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或第26条解除合同。如果不能依据此规定,也可以解除合同,只不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说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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