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能否再委托律师向原公安局要求补偿或赔偿,法律或法规有相关的规定吗?
我是一名前公安干警,90年因执行公务受刀伤,94年辞职.今年体检发现当年的刀伤致使我胸腔内壁薄于正常标准,对我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问现在我能否再委托律师向原公安局要求补偿或赔偿.法律或法规有相关的规定吗?
位律师回复依据警察法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和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你可以在身体伤残程度鉴定后,向原公安局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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