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到底是应该属于王五,还是应该作为遗产属于李四的女儿,上述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房屋到底是应该属于王五,还是应该作为遗产属于李四的女儿,上述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法律效力?,第1张

事由:张三于2000年2月15日与前妻李四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李四生活,房产由李四所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为张三,随后张三外出打工。同年5月李四带着女儿另行购房居住,李四将该房屋卖给其姐姐王五,但在卖房过程中,李四既没有给王五打购房款收条,也没有和王五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更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10月26日李四突发疾病身亡,在此期间(2001年到2002年年底)王五将该房屋分别租给刘军、李华居住。李四死亡后,张三回家带着其女儿住进该房屋,在住进该房屋前王五要张三在房屋租赁协议上签了字。李四在死亡前也没有法定偶配,现在房产证上登记名仍然是张三,王五现在起诉张三,说房屋是属于王五,要求张三搬出现居住屋,并赔偿损失,且出示了租房人刘军、李华的租赁证明,还出示了其哥哥王大、其弟弟王六、其姐姐王二的证言,在证言中证人证实李四生前将房屋卖给了王五。请问:该房屋到底是应该属于王五,还是应该作为遗产属于李四的女儿?上述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法律效力?

位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陈述,应当认为房产属于张三。张三有排斥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若有其它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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