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将原具体行政行为(罚没行为)变更为刑事扣押手续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将原具体行政行为(罚没行为)变更为刑事扣押手续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第1张

张某,系湖北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药品销售工作。
   2004年9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到湖北该公司调查取证,仅向该公司出具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在无其他刑事手续的情况下将张某强行带走,并将张某扣留在酒店长达30多小时,最后以张某涉嫌买卖制毒物品,要求张某家人拿钱放人,张某家人被迫交纳了14万元,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仅出具了“暂扣收据”。2004年12月,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该14万暂扣款转为“罚没款”并仅仅出具了收据。2005年3月8日,张某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撤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撤消罚没14万的决定。而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于2005年3月20日又将该“罚没”转为“刑事扣押”。
   2005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
1.确认将暂扣款转罚没款违法;
2.确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罚没转为刑事扣押有效;
3.驳回原告要求撤消罚没决定责令被告返还14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是否合理??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将原具体行政行为(罚没行为)变更为刑事扣押手续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位律师回复

你问题,很有些蹊跷。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公安机关的做法有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你将有关资料找律师当面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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