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其中法院有过错吗,假如我按原房产证登记面积办证,对于差额部分今后会有什么纠纷吗?
2000年法院拍卖房屋,通过拍卖程序我拍得房屋一幢,法院裁定某地某号住房一幢(252.32平方)由我所拍得,我已按期交清房款,并入住该房。几年过去,原房主称房屋不只252.32平米,当时办产权证时未将地下室一并办理,现要求我补足差额面积价差,我到 房产部门咨询,回复是按252.32平米可以办证,但按整幢房实测面积不能办理,除非补足差额。请问:房产部门不给我办证属于不作为吗?另:其中法院有过错吗?假如我按原房产证登记面积办证,对于差额部分今后会有什么纠纷吗?
位律师回复我认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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