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们50人现在还在电力局线路队工作呀,我们能否要求他们恢复原来的待遇吗?
我们有50人、在1978年被电力局用城建局城建公司的名义召收为工人,在电力局做电力线路工。在1992年的时候电力局又跟我们50人用电力局的名义签了无固定期劳动一份,我们50人在电力局一直工作至今。我们在这27年里的工资和劳保福利以及分房、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们在这27年里都是按照电力局的标准执行的。连我们的职业病也是电力线路工所特有的。可是从今年起电力局对我们50人说、我们不是电力局的正式职工,不能按照电力局的标准发给我们工资和待遇了、他们的做法对吗?可是我们50人现在还在电力局线路队工作呀,我们能否要求他们恢复原来的待遇吗?
谢谢 望能给予帮助
现在已经没有正式工一说了。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提出违反约定的异议,协商不成,根据合同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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