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其他老师年限长”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校方的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么办?

不如其他老师年限长”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校方的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么办?,第1张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正式教师。2003年我从外地调入一所公助民办学校,成为该校的一名正式在职教师。我跟其他老师从事的工作是一样的,并且工作量相同,年龄和职称也相同,但获得的劳动津贴却是其他老师的一半,我曾多次找校方交涉并指出校方这是同工不同酬的为,但校方却以“我调入该校年限短,不如其他老师年限长”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校方的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么办?

位律师回复

你的问题没太说清楚,但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存在差距也是较正常的,甚至“少工多酬”也有合理的一面,因为年龄相同不等于工龄相关,相应待遇也自然不同,劳动关系是双方自愿的,如果您感觉待遇低也可以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你的情况还不同于国家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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