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

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第1张

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ArticleTitle},第2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刑事案件都有特定的规定,使任何情况下都有法可依。我国刑诉法法条众多,那么,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关于补充侦查的条例释义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解答。

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因为法律的该项规定,使得对精神病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决定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生命与财产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法条解读: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条解读: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通过上述回答,补充侦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完成。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侦查相关的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带来专业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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