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落物的责任认定如何判断是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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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现代社会中,高空坠物事件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而生活常常发生,而高空坠物事件中事发突然,难以找到证人和监控录像,高空坠落物的责任认定难以认定,而对于受伤害这赔偿问题到底如何解决了,律图小编和您一起来进行探讨。

一、高空坠物来源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二、高空坠物来源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生活实践中,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临的是高空坠物来源不明的情况。大多数受害人常常只能确定坠物是从某一栋楼的阳台坠下,却无法确定具体是由哪一个阳台坠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那么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极易因此认定侵权责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求偿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立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补偿责任,通过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侵权人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倾斜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物的替代责任的一种折中。责任人对于处于其控制下的物品负有物的替代责任,传统的替代责任在主流通说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已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显然,这种责任对于只是具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来说,未免过于苛责。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照顾到了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避免了对可能侵权人过重的责任分配。

三、相似易混淆案件

并不是所有包含“高空坠物”元素的案件都适用上述推定过错责任。以一简单案件为例:

十一期间,一群未成年人在某居民楼公用阳台投掷石子击打靶标玩耍。除了打中靶标的石子外,有部分石子飞出阳台落向楼下。路人甲散步路过楼下时被其中一颗较大石子击中头部,造成外伤。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砸伤路人的石子无疑也是一“高空坠物”,但绝不能仅仅依此就认定此案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该案实际应该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本案中所有参与游戏的未成年人都实际实施了可能产生侵权后果的危险行为,即实际发生了多个危险行为;不同于在坠物来源不明的案件中,实际只发生了一个危险行为,其他主体都只是具有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从因果关系来看,本案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损害,只是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行为实际产生损害后果;而在前述案件中,除身份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外,其他大多数建筑物使用人实际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最后,从责任承担来看,本案依《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如前所述,在坠物来源不明的案件中,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承担共同的按份补偿责任,并非赔偿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高空坠落物的责任认定当明确坠物所有者时,所有者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且可向其他责任者进行索赔,而无法认定具体责任人时,由该楼所以住户分摊赔偿。在平常生活中,住户应该定期盘查楼层中的风险,尽量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是为他人的生命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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