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冤狱23年国家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做冤狱23年国家赔偿的内容是什么?,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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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虽然保护公民的权利,但也有疏漏的时候,不免会有冤假错案的事件发生。当对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的时候,国家会作出一定的赔偿。坐冤狱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十几年,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做冤狱23年国家赔偿的具体条件。如果您想知道的话,请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对于冤案,由于已经23年,而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已经超过时效,当事人无法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如果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以上内容,相信各位已经对做冤狱23年国家赔偿的具体条件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诸如此类严重的行为,必须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合理的解释。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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