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严重程度是怎样的
商家所销售的物品都是由生产厂家在依法注册过商标以后,才能够正常的在市场上流通的,而且在我国做生意的人应该都知道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但不排除有一些不法商家假冒注册商标,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销售自己的商品。这些违法分子都没有足够的考虑得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严重程度是怎样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严重程度是怎样的?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因为如果有注册假冒商标销售一些商品的话,就已经涉嫌违反了我国刑法当中的相关罪名,而触犯此罪名的话,最低也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根据违法所得处一定的罚金,所以大家在做生意的时候,不能是以我国法律相违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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