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通知书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第1张

一、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包括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二、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注意: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商标审查员无从了解,也根本不可能了解到。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将所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实、及时、有效的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三、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驳回商标通知书的原因,当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可以对照上述的原因,希望可以解决您心中的疑惑。但是鉴于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存在复杂性,小编在这里再次建议您向相关的专业人士咨询,获取专业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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