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这种擅自操作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她的这种擅自操作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第1张

你好,李军律师:
1。公司一员工原是某公司员工,由于其原单位根据协保协议已将其三金缴纳至退休,所以在本公司的用工形式定性为特殊劳动的聘用合同。
2从2008年1月1日公司同意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并签定了正式用工合同。
二。在本公司的缴金情况
1。由于其为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提出协保养老金基数较低,公司同意补差。但其身为公司社保经办人员,而是利用其负责相关财务及社保经办人工作之便,隐瞒事实为自己多缴养老金。
2.2004年公司经营不景气,公司员工缴金基数平均1200元其,其仍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操作,未经董事会和全体员工讨论决定,擅用公司《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名义,将公司员工工资总额310000元的5%计15500元挪入其个人帐户,09年1月公司收到养老保险公司的托管手续费通知书方知。

请问她的这种擅自操作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位律师回复

单位可以报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暂时还难以确定,需要了解细节后才能更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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