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第1张

你好,杨生律师:
我是一名老师,2001年在上班途中出车祸造成左下肢截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2002年我申请工伤认定,但人事局工作人员说,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工人,不适合老师,人事局工作人员说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没有明文规定,属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他们也没有办法,2004年做了伤残鉴定,是四级,我以为既然人事局工作人员说了,那肯定是认定不了。最近我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05)36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于是我又找到人事局,但他们说工伤认定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工伤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但我去问劳动局,他们却又说过了时效(劳动局工作人员说即使有劳社发(2005)36号文也应在该文发布之日一年内申请即2006年12月29日之前),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还能不能办成工伤。

位律师回复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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