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总得从法律角度给个说法吧,请教老师,我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呢?
各位律师:
我们是药监局事业编制人员,在下划地方政府管理之时,我们怎么办?因为县药监局没有下属事业单位,我们将何去何从?而在下划之前,去年10月份省药监局人事厅专门下发文件,把我们这批人按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可是,这项工作后来莫名其妙地暂停了?!直至今日,我们才知道没戏了!作为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总得从法律角度给个说法吧!
请教老师,我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呢?望不吝赐教!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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