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就不知道有没有后续部门,我想我应该如何争取应有的权益,追讨所有欠款和保险金?
各位律师:
我跟外资公司签不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9月中就在此公司一年了。合同里写着每个月30号出当月薪月,但现在公司都是按下一个月的月中出薪水,还不包搬OT或补贴在里面,薪水中自动扣除我应交的五险三金,我曾去人事局网上投诉过一次,因为我是留学人员,后来我同事也去了劳动局等部门,这些部门也有打个电话询问过,但我就不知道有没有后续部门。我想我应该如何争取应有的权益,追讨所有欠款和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按照规定如果是主动辞职的话,不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金。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