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春伟律师:我这种情况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

焦春伟律师:我这种情况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第1张

你好,焦春伟律师:
我这种情况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
本人于1998年8月通过外企A公司经理面试进入A公司服务,劳动合同于上海外服签署。
2001年4月A公司对和我同样类型的外服人员进行赔偿后更改劳动用人单位,而我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转为A公司正式员工,没有办任何合同解除手续,只是新签了。
2009年3月31日,A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对我进行8+1的赔偿。
我对A公司认定的8年工作年限有异议,我应该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认定工作年限从1998年8月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A公司用工之日应该为1998年8月。
本人是在同一用工单位,同一工作岗位,连续从1998年8月-2009年4月。

位律师回复

公司的赔偿还是可以的。应该是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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