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根据我的这个情况,您说我怎么跟单位协商比较好呢?
尊敬的乔律师:
您好!我是2008年4月2日进入单位工作的,试用期4个月,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1日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从8月份才开始给我交保险,试用期的保险并未补缴,我现在已经怀孕,并且预产期是2009年7月20日,经过咨询,根据相关文件,未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我不能享受生育补贴待遇,医保办说由单位来承担,但是又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单位应该怎样承担,承担多少,在劳动法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说单位应该承担多少?并且根据我的这个情况,您说我怎么跟单位协商比较好呢?不贪,只想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就行,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享受与缴纳生育保险应该得到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可详细咨询社保中心生育期间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