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请问?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请问?,第1张

各位律师:
开发商延期未能交房,我想进行预告登房,但发现物权法是这样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请问,如果开发商永远没能取得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合格证明,那么如果我是2009年7月1日办理的预告登记,则预告登记的失效日期是2009年的10月1日还是可以有更长的时间,如直至房屋70年房屋有效期到期时。

位律师回复

【一】预告登记,不具有登记的效力。物权登记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二】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换句话说就是冻结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但是期限只有三个月。《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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