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续签又做到2009年6月20号,单位要解除合同,请问工厂如何赔偿工人的损失,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钱锋律师:
工人于2005年01月15号2008年01月15号月工资12000元,合同期满。没续签又做到2009年6月20号。,单位要解除合同。请问工厂如何赔偿工人的损失?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有权要求05年6月至09年12月,每满1年给予1个月的工资赔偿,不满半年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赔偿,以上合计共5个月的工资赔偿
3、如未付工资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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