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文某多次向许某及公司催讨建筑材料款,公司称不承担责任,请问,厦门中宸公司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事后,文某多次向许某及公司催讨建筑材料款,公司称不承担责任,请问,厦门中宸公司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第1张

各位律师:
某公司承建了位于某广场B区的建设工程,并成立了公司项目部。该公司项目部(甲方)与许某(乙方)签订《内部目标经济责任制协议书》,约定“甲方作为广场B区的总承包单位;现经双方同意,乙方所派往班子人员作为甲方一个内部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承包;甲方愿将广场B7商品楼的土建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派驻现场代表刘等人,乙方派驻内部经理许某等人。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施工管理费。”并签订《内部目标经济责任制协议书》附件,约定“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大包干,本工程属内部承包责任制工程,按现有施工图纸一次性大包干…建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由甲方负责”。许某在修建B7、B8号商品楼的过程中,向文某购买了木材等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并以广场B7、B8工程项目部名义向他出具了欠条,签上“许某”的名字。事后文某多次向许某及公司催讨建筑材料款公司称不承担责任。请问,厦门中宸公司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位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由于您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对于叶某的损害,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您是被A建筑公司派遣到B建筑公司工作的,因此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叶某损害应当由接受派遣的B建筑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若A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则对叶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B建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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