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的缴费工资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的缴费工资计算?,第1张

我是江西九江化纤厂职工,1998年发生工伤,鉴定为10级。现我厂今年改制,对工伤人员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分三块补偿,总共为本人的23个月工资,按本人98年的工资兑现。我厂的个人工资组成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现在我厂补偿的标准为23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98年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计算,奖金和补贴不计入工资范畴,请问这样补偿合法吗?刚刚我提交的这个问题,得到陈风律师的回答说一合法。再次请问应该如何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的缴费工资计算?

位律师回复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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