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直在长沙居住,双方分开已经接近4年,请问上述情况,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明,请举例?
补充:离婚管辖法院里说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男方曾和女方一起在长沙居住过,之后离开了长沙再未返回,女方一直在长沙居住,双方分开已经接近4年。请问上述情况,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明,请举例?
有意受理此案的律师朋友请留下联系方式。谢谢
应该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可以用与你们关系密切的人证明他没有回过,具体可电话联系138749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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