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公司从来没有与我谈及合同,这种条件下我与前任总经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且公司从来没有与我谈及合同,这种条件下我与前任总经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第1张

你好,谢志民律师:
我于07年03月怀孕,我的书面合同于07年6月30日到期,我于07年10月休产假前还没有签合同,当我08年4月份返回公司上班时,人事才拿一份合同给我签,合同期限是07年7月1日到08年6月30日,合同上有公司公章和己经于休产假前己离职的总经理签名,当时双方都没有签时间,(由于是外商独资,总经理是代表法人代表签合同),由于以下两点:
1。合同的法人由于离开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我没签字前,总经理己经走了,在我签字之前合同是不存在的,且公司从来没有与我谈及合同这种条件下我与前任总经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此份合同有效,在签合同之前的损失谁负责,我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6月双倍工资呀
2。合同上的劳动期限早于签订的时间,相当于我于快到期时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呀,
我个人认为此份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教大家,我该怎么做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位律师回复


1、只要盖了公司的章就行,不在乎签名的人是谁。
2、你可以与公司就以后的劳动合同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
3、目前来说,你的权益还没受到损失。而且你的要求双倍工资的主张与其他人不同,很难获得仲裁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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