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去公证处做了公证,两个哥哥也签字发表了声明房子与他们无关,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尊敬的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于2000年购买的单位集资房,顶替的是父亲的购房名额(他们自己已有房而放弃购买),由于多种原因,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虽然户主姓名是父亲,但实际购房款是由我本人全部支付。后07年我母亲病逝,因为还有两个哥哥,鉴于怕以后会有什么纠纷产生,便与父亲将房子的事做了个详细的协议,并去公证处做了公证,两个哥哥也签字发表了声明房子与他们无关。
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恳请予以解惑。
你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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