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上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我会承担责任吗?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上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我会承担责任吗?,第1张

你好,季秋律师:
本人于2007年家中打围墙,但在打围墙过程中,包工头手下的雇工(包工头兄弟)从围墙上不慎跌下,造成了伤残(现鉴定为10级的伤残)。现包工头兄弟认为是在我家做活,要我承担责任。但本人认为,包工头兄弟应为工伤,本人不承担责任,只能是出以人道主义适当出点安慰费。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所叫的包工头是本镇建管所认可的有证照的建筑包工头,本人是以采取包点工的形式与包工头进行结算的,包工头手工下的雇工也是包工头每天安排所派的。
本人认定包工头兄弟工伤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总则中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以上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我会承担责任吗?

位律师回复

如果对方属于工伤的话,你就无责任。如果包工头没有建筑质资,那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你作为受益人是要承担20-30%的次要责任。如有疑难可就近联系13771954614苏州律师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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