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过时效期,还有公司降低我的工资是否合理?
我2003年7月1日进入公司(有工作牌和入职登记),一直到现在,从事会计工作,2007年8月1日公司给我办五险,当时的合同是劳动局统一的那种,种类是无固定期合同,基本工资是1500(实际比1500高)。
现我怀孕了,公司本月降低我工资至1500(上月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为2200),我想请问沈律师,我现在可不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交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31的保险?有没有过时效期?还有公司降低我的工资是否合理?
补交有问题,不过可以要求向你支付单位应当负担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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