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和婚姻法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什么不依法判决,这就是法院的自由裁定权吗?

司法解释和婚姻法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什么不依法判决,这就是法院的自由裁定权吗?,第1张

经人介绍相识大约半年,女方意外怀孕结婚登记,在筹备婚礼装修房屋期间女方因彩礼少私自拿走彩礼婚庆款三万元,【结婚登记到提出离婚12天】私自做人工流产,男方在得知做人流后有被骗感觉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婚庆款。法院审理时发现女方终止妊娠不满6各月没有终止审理,女方为了不返还彩礼,在审理时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据婚姻法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判决不离婚。男方上诉,理由判决与事实不符,有法定的离婚依据,感情破裂司法解释。上诉理由适用法律错误,三十四条是不立案的依据,不是判决不离婚的依据,请求二审判决离婚,返还彩礼。
请问各位律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司法解释和婚姻法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什么不依法判决这就是法院的自由裁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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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一方如不同意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等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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