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拿出自书的”通告“一审未提出这个证据,2审也未质证,便采信,(这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
我有一件案子,一审我胜诉。2审时对方提供一份假证据,法庭没有进行质证,便采信。(我可肯定是假证,上面的签名是假冒我的)一审时,对方辩称未停止给我供货,2审时对方见对其不利,改称己停止给我供货,并拿出自书的”通告“一审未提出这个证据,2审也未质证。便采信。(这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如果说我申请再审,可否要求高院审理或指定其它中院再审,对方在本地能量太大,有无贵阳的律师帮我。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和我联系,我可以在贵州高院帮你处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13310269989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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