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不执行第八条,请问申请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各位律师:
申请人于1999年入厂,于2009年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要求,被拒绝。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于2008年(那时申请人未满十年)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为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书》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不执行第八条?
请问申请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可以申请,建议提起劳动仲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