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第1张

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ArticleTitle},第2张

集资诈骗一般是指以非法的手段进行诈骗行为,其诈骗行为一般是通过骗取他人信任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骗取款项,运用捏造虚假信息骗取集资款项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行为一经查证属实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为其诈骗进行担保的担保人是否需要负责,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是否需要负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是否需要负责任

担保人虽说没有刑事责任,但还是需要承担民事担保责任.

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

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集资诈骗业务员的担保人虽然说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所以小编提醒您,在帮别人做担保人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是否合法,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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