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理由是08年之前按老的劳动合同法计算,08年开始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请问这是否合理?
你好,高连英律师:
我是2005年3月21日进入公司,前三年每年签一次合同,第四次合同期为三年(2010年6月20日结束),2009年4月30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四个半月工资(我本人同意),但公司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是按照每年的月平均工资加起来给我赔偿的:5000(05年)+5000(06年)+5000(07年)+5186(08年)+7500/2(09年半个月),公司的理由是08年之前按老的劳动合同法计算,08年开始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请问这是否合理
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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