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有权对已退回我公司在进行执行,甚至可进行从新评估、拍卖,这样合法吗?
各位律师:
在执行中,我已依法提供充足资产(为银行抵押物),即依法确定了三拍保留价后依法进行了拍卖、变卖。但流拍后银行未在法院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接收,法院已依法将流拍资产书面通知退回我公司所有,银行提了异议,后又撤销。
问:
1、银行现又提出要接收流拍资产,是否合法?
2、因其过时效提出接收的资产,法院已依法退回我公司,在法院征求我公司意见我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请求,在本次执行程序全部走完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中止裁定。银行称:他有权再行申请立案对我公司从新执行,并有权对已退回我公司在进行执行,甚至可进行从新评估、拍卖,这样合法吗?
可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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