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经鉴定为十级,公司与我2009年4月终止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何种补偿?

2009年5月经鉴定为十级,公司与我2009年4月终止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何种补偿?,第1张

你好,汪竹律师:
我于2008年11月工伤,2009年5月经鉴定为十级公司与我2009年4月终止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何种补偿

位律师回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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