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日前的赔偿按《劳动法》,1,1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赔偿吗,要分节算吗?

2008年1月1日日前的赔偿按《劳动法》,1,1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赔偿吗,要分节算吗?,第1张

你好,曾杰律师:
本人于2003年加入某公司,2008年,公司经营不善要与我们解除合同(一直未签定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9月才给我们买了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现在我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我2003至2007年9月前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吗?还有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赔偿问题可以用新劳动合同法来执行吗?2008年1月1日日前的赔偿按《劳动法》,1.1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赔偿吗?要分节算吗?

位律师回复

你可以要求给你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可补交,你可以要求赔偿因其未缴纳失业保险给你带来的损失。劳动赔偿一般不分开来计算,如果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法律不应该补偿而劳动合同法应该补偿,那么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按劳动合同法不应该补偿按前法应该补偿,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补偿按当时的法律执行。除此之外,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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