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个规定吗,对于我们这些无辜的劳动者我们应该怎么做?

有这个规定吗,对于我们这些无辜的劳动者我们应该怎么做?,第1张

律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母亲是老知青,在下乡期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致残,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因当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只能默默地承受着工伤带来的痛苦。后来看到有关报道工伤鉴定的问题,找到原用人单位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得到的回复是“96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不予以鉴定”。请问律师,有这个规定吗对于我们这些无辜的劳动者我们应该怎么做还请律师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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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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