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释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时间算起,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该得到多少年的补偿?

单位解释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时间算起,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该得到多少年的补偿?,第1张

你好,朱华律师:
我在单位连续工作13年,没有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属固定合同。最后一次合同自2007年5月-2009年5月,在2008年4月我因病请病假治疗,在2009年4月法定治疗期满后,单位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后我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拒签,单位只给3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合法,我的工作时间是13年,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应该是13个月,单位解释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时间算起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该得到多少年的补偿

位律师回复

2008年的界限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前后的补偿标准的不同而已,具体赔偿年限还是差不多的,仍应按13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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