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释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时间算起,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该得到多少年的补偿?
你好,朱华律师:
我在单位连续工作13年,没有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属固定合同。最后一次合同自2007年5月-2009年5月,在2008年4月我因病请病假治疗,在2009年4月法定治疗期满后,单位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后我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拒签,单位只给3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合法,我的工作时间是13年,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应该是13个月,单位解释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时间算起,请问单位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应该得到多少年的补偿。
2008年的界限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前后的补偿标准的不同而已,具体赔偿年限还是差不多的,仍应按13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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