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下放回家,敬问各位律师这期间根据川劳社办2008年66号和185号文件精神是否应视同缴费年限?

后下放回家,敬问各位律师这期间根据川劳社办2008年66号和185号文件精神是否应视同缴费年限?,第1张

我是一名超龄参保人员,我于1964年与阆中县劳动局、交通局签订了”亦工亦农“合同书,由四川省劳动厅监证,合同书上写明招工时间为1964年到1969年,合同书上均盖有四川省劳动厅、阆中县劳动局、交通局的印章。1969年时由所在单位川交九处出文留用了3年,后下放回家敬问各位律师这期间根据川劳社办2008年66号和185号文件精神是否应视同缴费年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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