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所谓的公司规定并未在劳动局备案,请问此内容是否合法?
你好,张永民律师:
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中关于第五项劳动报酬(十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里写的是″工资按公司规定发放,每月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所谓的公司规定并未在劳动局备案,请问此内容是否合法,适用劳动法或其他法规哪项解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履行合法的程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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