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怎么保护抗辩权?
在民法上有很多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权益,也是公民受侵害比较多的权益,而对于合同中的抗辩权便是其中之一,不少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有相应的抗辩权可以行使,从而错过相应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所以对抗辩权的保护,让很多人比较的头疼,那么民法上怎么保护抗辩权?
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抗辩权: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不安抗辩权——参见民法典68、69条
3、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权 裸债、自然债
民法典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①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
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于抗辩权的享受主体,规定的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抗辩权是一个平等的权益,只要权益人满足了行使抗辩权的条件,便有权选择是否行使相应的抗辩权,当然抗辩权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所以说民法上怎么保护抗辩权,那就是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相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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