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仍有前夫所有,理由是1997年离婚时的法院判决,请问律师,我同女儿还能讨回房子、补偿吗?
李律师您好:我同前夫同在一单位上班,1997年协议离婚,女儿1994年出生随其父生活。
法院判定住房前夫同女儿先暂住。由于房屋是以女方在单位工作为条件而买的,面积50平方米,当时买房费用是九千元左右,我是户主,1994年还没有产权,是单位的公房。
2000年由于前夫及女儿继母不愿抚养女儿,将女儿送到农村叔叔家寄养,2000年10月份我将女儿户口从前夫那里迁出,女儿随我生活,按我们煤电公司规定孩子跟谁住房就归谁,也就是享有居住权。前夫不愿将房屋还给我同女儿。
2006年单位房屋拆迁,50平方是原来单位工房面积,不用付钱,单位还给了拆迁费。房屋仍有前夫所有,理由是1997年离婚时的法院判决。
请问律师,我同女儿还能讨回房子、补偿吗?
你好!我不知道当时法院对你们的财产时如何划分的,如果是判决你前夫暂住,那么你前夫取得的只是暂时的居住权,如果现在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你前夫,那么你要回房子非常难。另外你可主张房屋的拆迁费。以上解答愿对你有所帮助!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