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前一天在我工地上班,出事前两天在别的工地上班的),死者家属要起诉项目经理,是否合理?
我工地一名粉刷工早上上班骑摩托车横穿马路与一辆电瓶车相撞,导致自己死亡。交通事故裁定电瓶车车主赔偿7.5万元(事故股裁定双方各50%责任)。
情况介绍:我工地上班时间为6:30分,他发生车祸时间为6:50分,我推断是到别的工地上班的(因为这名粉刷工在我工地属于散工无劳动合同,8月份上班4天,9月份上班25天,10月份上班29.5天其中8天在别的工地上班的,出事前一天在我工地上班,出事前两天在别的工地上班的)。
死者家属要起诉项目经理,是否合理。请朱律师帮忙解答。
去劳动局申报工伤,由劳动局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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