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非农征地补偿依据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通俗点讲就是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大部分省份的征地补偿规定,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致的,一般而言农业用地的补偿标准要低些。那么,余杭区非农征地补偿依据的规定是什么?详情见下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余杭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14〕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
1、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按不同区片以亩为单位进行补偿,实行同片同价。其中,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减半计算,一级区片为1、78万元/亩,二级区片为1、72万元/亩;征收镇(街)、村集体和被征地组征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完毕后的所剩余土地(简称:橡皮地)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一级区片6万元/亩、二级区片5、85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全区统一为2、5万元/人。核定征地安置人数时,涉及被征地所在组人均耕地之比高于1、0的按1、0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所在镇(街)、开发区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三)区片范围。根据区片地理位置的优劣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不同对区片进行划定,具体如下:
一级区片:乔司街道、南苑街道、临平东湖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崇贤街道、仓前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余杭街道、闲林街道、塘栖镇、仁和街道、瓶窑镇、中泰街道。
二级区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保险费(以下简称“10年养老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
1、“10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
(1)征地农转非人员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
(2)不足部分由政府在收缴的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
2、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来源: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每亩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纳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招拍挂出让用地,由做地主体承担;其他形式用地,由用地业主承担。
(三)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1、本通知实施前,应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年后转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转保),统一按2014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费,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可用于抵缴,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其中,2012年4月1日前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按4万元确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实际金额的8/18确定。
2、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缴纳(含转保)“10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险关系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次月(参保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次月),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若计发的养老保险金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的,应予以补足。其中,参保时女性已年满50周岁的,从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次月,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5%计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至60周岁。
3、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享受的统筹外项目、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补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征地风险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中列支。
三、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创业
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后,在就业、培训、再就业政策上享受城镇人员同等待遇。
(一)免费为征地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申请生活补助。
(二)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三)劳动年龄段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
四、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经济
为积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委〔2012〕53号)和区政府《关于批转〈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号)文件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来被征收耕地面积占全村1998年底耕地数30%以上的,安排村级留用地,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在规划选址、招商引资、资金保障、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土地征用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所在村(社区)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程序到位,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六、加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
七、通知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即2014年7月1日后发布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2〕64号)同时废止。
余杭区非农征地补偿依据的是余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等相关文件确定的。政府进行征地之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制定相关补偿标准,明确补偿项目,并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并且需要举办听证,这样才能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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